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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了申诉时效能讨回养老保险金吗

2000-07-2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案例:李小姐离开工作单位某公司之后,就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提起诉讼。区法院认为,李小姐因为已过了60天的申诉时效,对其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求,判决不予支持。

律师的话:养老保险是法定保险,劳动者是弱者,其养老保险的权利应受到保护。从李小姐个人来讲,1.7万余元养老保险费成为泡影,按照目前的养老金计发办法,她将因此每月少拿养老金几十元,李小姐害怕失去饭碗没敢声张,有情可原,因为现在找个工作不容易。不仅下岗职工再就业难,白领们现在跳槽也越来越难了。如果仅仅因所谓“过了申诉时效”就不予保护,尤其是连最后的法律保护也没有了,这是于理不通的。好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《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》已明确了“申诉时效”的规定。北京市将对此案按特例处理操作,给予补缴。

更为关键的是,企业不为李小姐缴纳养老保险费,损害的不仅是李小姐一个人的利益,而是损害了整个养老保险基金。进一步讲,企业不缴养老保险费,损害的是政府利益和形象。这和逃税是一样的性质。

企业千万不应存有逃缴养老保险费的侥幸心理,否则,一旦查证属实,企业要补的将更多。不仅要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,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也要一并补缴。此外,从欠缴之日起算,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,必要时还可以处以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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